【摘要】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支持社会民生的保障功能,更好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进行调整。那2016年茂名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一、原“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首套普通自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调整为“我市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原“职工及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工作单位和住房公积金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本市购房,不审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职工本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购买自住房,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示:2016年茂名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了两点变化,一是调整首付比例,首套普通自住房一律按20%算,二套房首付比例为30%;二是在异地缴纳的申请人,其本人或配偶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