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印象中,作为一名教师,他的内心正常要比一般人强大一些吧。可是,近日发生的事件,让我改变了看法,毕竟老师也是人,是人就会有弱点。京报快讯称,2018年11月8日,武汉钢城十一中数学老师张明举,跳楼身亡,令人惋惜。那么,教师跳楼自杀,有哪些保险可以赔偿呢?
根据张明举家属叙述,11月8日下午四点左右开完党代会,张明举回到教学楼用手机写了署名的绝笔信,先是发到了青山区数学老师的教职工QQ群里。下午4点14分,群里显示张明举发送的消息被群管理员撤回。4点15分,学校监控显示,张明举纵身一跃,跳楼身亡。
据目击者称,现场来了警察和殡仪馆的车。直到周五,学校教学楼的楼梯上还有血迹。
张明举的侄女张晓告诉新京报记者,因为家人都在十堰,等家属连夜赶到的时候人已经在殡仪馆里了。
张明举今年44岁,自杀前是武汉钢城十一中初二年级的数学老师。武汉钢城十一中是武汉市青山区的一所重点初中。目前钢城十一中初二年级共有8个班,张明举是初二1班和2班的数学老师。
张明举的学生回忆,张是一个有趣的数学老师,对待学生很好。在事发的周四当天还给学生上了数学课。到了下午第二节课,一些同学在上体育课的时候,还有学生看见张老师趴在楼道的栏杆边上。
事后,班主任对同学们说,张明举老师请了个长假。目前由谁来接替张老师的数学课,还没有确定。
张明举留下的署名绝笔信中称,他于2008年来到钢城11中,至今正好10年。来的时候刚与妻子离婚,孩子刚刚一岁半。此后一个人抚养孩子长大。两年后,被分配当体育班的班主任,文化课管理极其辛苦,加之一个人带孩子,每天来回武汉汉口两地。身体状况一度堪忧,班主任职务被换掉。后来中考奖励,他拿到手的奖励最少。
由于对学校的工作安排、绩效考核和晋升制度的不满,张明举感到生活艰难,长久沮丧和失眠,想要离开人世。
在绝笔信的最后,张明举说,希望生活在一个更加公平更加有人情味的世界。他说他无愧于教师这个称号,已把教学生涯中最好的10年奉献给了十一中。
张明举的同事向新京报记者证实,这封绝笔信内容学校老师们都看过,“他是离婚状态,个人生活不如意。”
跳楼属于意外吗?他是不属意外的,像一个人走路好好的结果一辆车转弯刹车不及撞死他就是意外,如果一个人自己在家吃安眠药死亡的就是自杀,这个不属意外。跳楼的原因是故意的,跳楼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导致了死亡的后果,而不属于意外.
跳楼不是坠楼,主观上不同。(1)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而结果不是意外;(2)原因与事故的发生不属于意外,而结果属于意外;(3)原因与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而结果也属于意外。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通过分析,跳楼属于自杀行为,不属于意外,所以意外险自然不应该赔偿。既然是自杀,有保险可以赔偿吗?
在人身保险的范畴内,对“自杀”的理赔是如何描述的。
寿险: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 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 , 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 ( 通常是二年 ) 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 , 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以后自杀的,是可以可赔付保险金的。
为了设定此条件:根据心理学的调查 , 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 , 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因此 , 自杀条款的规定既可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教师一般没有意外保险,教师一般有五险。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总结:张老师的自杀,令人惋惜。其导火线是因为生活问题和事业上受挫导致,这个事件告诉我们,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内心,才能事事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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