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辽宁省葫芦岛发生一起5死19伤事故,原因是男子韩某婚姻不满,产生厌世轻生,于是随意找目标作案,造成悲剧,场面太恐怖。那么,男子构成故意杀人吗?故意开车撞人怎么判?开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赔偿吗?
2018年11月22日12时15分,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第二小学门前发生一男子驾车冲撞过路人群案件。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将其抓获。截至目前,已造成5名未成年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重伤3人。
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韩某华,男,29岁,建昌县人,无业。该人性格内向偏执,心胸狭窄,近期因夫妻矛盾,轻生厌世,产生极端思想,采取驾车冲撞方式,随机选择作案目标,导致案件发生。
故意撞人致人死亡的,要根据撞人者当时的主观故意来判断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1、如果在撞人时,撞人者只是在主观上想给对方造成伤害,不追求对方死亡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如果撞人者是出于将对方撞死的故意而撞的,则构成杀人罪,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涉嫌故意杀人,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可以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用车辆做为工具故意杀人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如果排除故意杀人,以交通肇事立案,肇事车辆承担次要责任以下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以上、导致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肇事司机、车主赔偿。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总结:韩某开车已经涉嫌刑事责任,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还要根据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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