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11月,林某为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在之后的事故中,保险公司以5000余元非医保用药而将其扣除,林某不服,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全部医疗费用。
2013年5月,林某驾车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责。因事故受伤的赵某所花医疗费用3万余元,均由林某承担。事后,林某就赔偿赵某的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医疗费中有5000余元为非医保用药,应当予以扣除。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就其主张的非医保用药提交医保范围内同类用药的替换方案,也未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非医保用药的范围和医保范围内同类用药的替换方案。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林某向赵某赔付的医药费3万余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扣除非医保用药,应当认定为扣除非医保用药和同类医保范围用药之间的差额部分。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非医保用药范围的合理性以及医保范围内同类用药的合理替换方案,就应当对投保人赔偿事故伤者的全部医药费进行理赔。
提示:事故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医疗费用的损失,即使不使用非医保范围内的药物,也应当在医保范围内寻找合理的、可替代的治疗药物。而这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这样做,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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