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据悉,自2016年5月1日起,黑龙江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提示:黑龙江省人社局积极响应国家为企业减负政策,阶段性降低该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后,单位缴费费率为1%,时间暂定为2年。根据相关通知,该省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帮助企业减负。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