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媒体报道,4月17号晚上在上海卢浦大桥上,一个男孩突然冲出正在慢速行驶的小轿车,然后翻过桥边的护栏,直接就往河里跳了下去。随后车里跟着下来一名女子,想要抓住跳桥的男孩但是却没能抓住,最后瘫坐在地上开始痛哭。据悉,男孩今年17岁,是一名正在上职校的学生,而下车去拉他的女子正是他的母亲。旁边路过的其他路人看到之后,立马停下车拨打救援电话并想要阻止前去营救男孩。
逝者已矣,许多东西都让它随风而去吧,希望死者安息。家庭之间的矛盾,以孩子和父母的矛盾最为突出,许多父母在矛盾激发之前,并没察觉出孩子内心的活动迹象,造成家庭矛盾的激发,从而引发出严重的后果,就像本新闻一样,孩子自杀。那么自杀如何劝阻?自杀保险赔偿吗?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
第一步,和沟通对象建立关系,澄清沟通对象是否具有自杀的真实意向。澄清过程中来辨别沟通对象是假装自杀来达成某种目的,还是真实具有自杀轻生的念头,并有可能付诸自杀行为。
第二步,如果沟通对象具有真实自杀意向,需要对其处境进行正常化处理,告知沟通对象当前表现的情绪状态是非常正常的,每个人遇到同样的情况都会产生痛苦的表现。这是人之常情的事情,所以我也非常能理解。
第三步,如果正常化处理对沟通对象不起作用,需要进一步向沟通对象阐述自杀的后果,自杀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反而会给自己亲近的人带来很多的麻烦和痛苦。
第四步,如果沟通对象仍然不为所动,还有自杀的打算,尝试劝服沟通对象延迟做出自杀行为。因为很多自杀者行为都是在遭遇突然状况短时间产生极端想法的,通过延迟其自杀行为,让沟通对象冷静下来,让时间来缓解其自杀意向。
第五步,如果上述方法仍然无效,无法阻止或延迟沟通对象做出自杀行为,需要对沟通对象进行转介服务,寻找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但在转介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沟通对象身边有他人能够照顾,防止其做出自杀行为。
第六步,对于没有自杀意向,或者经自己劝阻暂时放弃自杀意向的沟通对象,进行后续的跟进,持续关注一段时间,直至沟通对象情绪完全恢复正常。已经从之前因失恋而产生的痛苦阴影中完全走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和产品保险条款中的规定,自杀理赔可以分为投保2年内自杀和投保2年后自杀两类情况;
在投保2年内自杀的情况中,又可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况;在投保2年后自杀的情况中,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
对于投保2年后自杀的情况,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和相关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保护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但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公司也可提出抗辩。
根据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即使过了抗辩期,如果被保险人被蓄意谋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可能不予赔付保险金,只返还现金价值,而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属于蓄意谋杀自己。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是有例外的,但是从目前的案例来看,2年后自杀在大多数情况仍会获得赔付,而多数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的情况也是通过免责
总结:自杀不可取,这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于家庭的巨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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