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落水者亲属赵先生表示,他与妻子、儿子和儿子舅舅4人从北京到贵州游玩。8月25日在当地一家名为“发现旅行社”的导游带领下,他们一家人进入了黄果树瀑布景区。四人行经天星桥附近时,儿子穿过一条小路到河边洗手不慎落水。随后,三名大人相继跳水营救未果,“水很急,石头很滑,我被冲出300米左右后抓住树枝上岸,未见老婆和儿子”26日11时,赵先生收到救援人员通知,已在河底找到儿子和妻子遗体。而孩子的舅舅被救上岸后,目前正在ICU抢救,已下达病危通知。
争执:何时立起警示牌
据赵先生提供的现场照片现实,人行道和河流之间的小路长约40米。赵先生称,这条小路是人为踩出来的,现场附近无任何涉水危险标识,导游也未做提醒,“一切看起来都很安全。”赵先生称,事发后2小时,景区方面在事发现场竖立了一个“严禁过河涉水”的警示牌。
贵州的黄果树景区包括三个景点,分别是陡坡塘瀑布、天星桥、大瀑布,开始看见新闻还以为失足落水是在大瀑布景区,后来才知道是让人感觉最平缓无波澜的天星桥景区,母子都会游泳,水也不深才到腰,只是水流太急了,竟然酿成了母子双双离世的悲伤结果。
假设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景区投保了经营场所责任保险、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这样的前提下,游客在景点出险保险公司应如何进行赔偿呢?
第一种情形,旅行社有责。
有分析指出,针对游客在景区里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在进入景区前及带团过程中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有可能被法院判定存在责任,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此类情形,则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理赔。
第二种情形,景区有责。
如果认定景区存在责任,旅行社和游客本人没有责任,则按照公众责任保险的条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众场所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第三种情形,景区、旅行社均无责。
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判例中较多强调“游客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存在游客擅闯禁行地区等情形,法院有可能判定景区、旅行社都不存在责任,而游客本人存在责任。在此情形下,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第四种情形,景区出险,责任分清。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风险机构,一定要体现专业的精神和能力。保险公司要发挥行业特长,对各个行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防范和化解,对于投保的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进行培训,进行风险隐患的勘查。
对于出现的落石、落水事件,景区想要证明自身经营不存在违规问题、责任在于游客自身,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视频资料。同样,对于进行事故原因调查的公安和旅游主管等机构来说,支持调查结论的最有力证据也是视频资料。
“防范、化解游客面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把保险当成一种补充机制,要借助而不是依赖。”专家认为,在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如实告知风险隐患;在投保之后,要配合保险公司对风险隐患的勘查,要按照保险公司的整改建议,积极落实改正工作;游客出现险情之后,在积极营救的同时,对于景区的责任不推诿、不包揽。
一、密切关注目的地状况。
出游前,要详细了解旅游目的地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认真规划旅游行程,做好防暑、防雷、防汛、防泥石流等准备,避免选择在恶劣天气外出旅游。
二、谨慎选择户外活动。
雷雨天气不要前往山岳型、峡谷型、涉水型旅游景区景点。不要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防止发生溺水事故。参与高空、高速、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的旅游经营者。
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广大游客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在山区、河谷等区域要防范山体滑坡、落石、泥石流、山洪暴发等自然灾害带来的安全风险。避免前往不具备开放接待旅游者条件的区域,确保人身、财物安全。
四、遭遇险情及时求救。
旅途中遇到突发险情,要保持冷静,拨打报警电话求救,并及时进行自救、互救,尽快撤离危险区域。在等待救援过程中,要节省体力,保持耐心,听从指挥,避免拥挤混乱,有序撤离。
五、旅途备好常用急救用品。
汛期天气多变,容易引发各类疾病,要注意添减衣物并随身准备好常用药品。户外旅游时,应配备必要的自救装备和应急食品,并防范蚊虫叮咬引发疾病。
旅游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但是不要只想着怎么玩而忽略最重要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带孩子出去玩,小孩子没深没浅,没有危险意识,大人一定要时刻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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