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河南南阳邓州市宣传部官方微信号发布消息,2020年6月6日12时30分左右,邓州市腰店镇五龙小学发生一起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涉事学生第一时间全部送至医院进行积极诊断治疗。学生吃速冻水饺后出现头晕腹痛,校方回应:没煮熟!截至当晚18时,除7名症状轻微学生留观外,其余学生经医学检查后全部返家。
6月7日下午17:30,五龙村一户张姓村民说,自己家的孩子又发生了恶心呕吐的现象,已经被家人送往之前就诊的邓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随后,记者来到了邓州市中心医院,该院儿科病区值班医生说:“那个孩子刚刚做了检查,身体各项指标都正常,已经和她妈妈一起走了。目前,五龙小学的这些孩子经过检查后,身体都没有问题,已经全部跟着家人回家了。”
6月7日,大象新闻记者来到南阳邓州腰店镇五龙村。涉事的五龙小学大门紧闭。家长说自从孩子们被送到医院,学校所有年级都停学了,中间家长们来了好几回,校长和老师都避而不见。
1、中暑身故;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
2、个体食物中毒;
3、八级以下伤残;
4、过劳猝死;
5、摔倒死亡;我们通常对这种拒赔很难理解。但换个角度,如果是一个健康的人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
6、手术意外;
7、妊娠意外;
8、高原反应;
9、潜水探险身亡;
10、未驾车驾驶。
1、“外来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险的责任范围内。
3、“偶然的”:指未预料到和偶然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而私自服用导致对药物过敏则是属于可以预见的但是个人没有去检测的非“意外”范围事件。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和个人体质问题导致食物中毒等。
我们可以看到个体食物中毒意外险是不赔的,食物中毒虽然符合意外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特点,同时也不是由于自身疾病所引起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食物中毒都能够获得赔付。个人食物中毒有可能是因为细菌感染、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等疾病,如果这种情况则不应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对于个体食物中毒的案件,一般都不予按照意外事故处理。
一般情况下,集体的食物中毒,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如果是3人或以上集体中毒,保险公司会将其视为意外事故,赔偿意外医疗保费。如果是个人胡吃海喝导致的个人食物中毒,则不算意外。
因此上述案例中,所以集体中毒,若有购买保险且在保期之内,保险公司应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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