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2日电 据四川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官方微博消息,6月22日下午,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某公交站后面发生一持刀伤人事件。相关视频也在社交平台传播。根据现场画面显示,一女子倒在地上,一动不动。
22日晚,成华区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当日16时57分,双庆路某公交车站外有人持刀伤人。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并控制嫌疑人邓某(男,30岁,四川资阳市人)。据警方介绍,受害人施某(女,20岁,成都人)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成华区分局已对犯罪嫌疑人邓某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悲哀感叹一朵花的枯萎!这是如何一种疯狂,当街就可以夺取一条人命!一个20来岁的鲜活生命就这样消失了!杀人偿命这是必须的!太残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综上所述,在打架斗殴案件中,有人持刀参与,是很危险的行为,不留神的话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公安机关会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经审查起诉,法院做出判决。持刀致人死亡是加重处罚的情况,法定刑期在十年以上,如果持刀伤人的手段恶劣,社会危害大,判处死刑也有可能。
意外保险中的“意外事件”与日常的理解不太一样,不是单纯指“意想不到”的情况。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被他人骚扰、尾随、抢劫等,如果因此被歹徒伤害或杀害的,保险公司也应该赔付。例如本次“滴滴打车”温州乐清被害的女孩赵某,如果她生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虽然她在路上已预见了危险,但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赔付。
一般来讲,意外事件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件,满足这几个条件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但自杀、自残、故意挑衅而导致打斗或袭击、群体斗殴等,则不符合上述会赔付了。
通过上述分析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上述案例中满足了意外险的“意外”定义四个条件,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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