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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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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摘要】日前,厦门市政府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厦门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项目包括伤残津贴

【摘要】日前,厦门市政府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厦门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次调整对象是201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8年以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7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待遇部门定期自动划拨至银行卡,无需另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定期待遇调整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市社保中心将按照最新公布的调待方案抓紧落实,对满足条件的对象进行待遇补发,在近期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据了解,本次定期待遇水平的提高是根据厦门2016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768元)的增长额所进行的适时调整,主要是为了保障厦门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具体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一级368元、二级347元、三级327元、四级306元、五级286元、六级245元。调整后保底金额:一级3115元、二级2942元、三级2769元、四级2596元、五级2423元、六级2077元
  生活护理费——2017年度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6)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408元)为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比例增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23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进行提高: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164元;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提示:厦门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提高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上调。其中,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加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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