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原则都有哪些?主要有民办原则与公助原则,下文对此会予以解读。
(1)民办原则
中央确定筹集合作医疗基金的原则明确规定:以个人投人为主。这是在对以往举办合作医疗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指导原则。合作医疗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而不能看作单纯的社会福利。
合作医疗要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农民就必须履行个人投入的社会义务。因此,合作医疗既不能由国家统一包揽,也不能由集体经济全部承担,必须充分发挥农民个人的作用。因此,合作医疗必须以农民投入为主,发动农民举办。
(2)公助原则
中央确定筹集合作医疗基本原则,除个人投人为主外,还有集体扶植,政府支持,这一原则明确的规定了乡村集体经济和地方政府在筹集合作医疗基金中的责任和义务。
乡村两级集体经济要从其经济收益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投入农村卫生工作,重点是扶植合作医疗;同时还可从乡统筹经费和村提留的公益金和管理费中划出一定份额,扶植合作医疗。县乡两级财政要有一定投入,给予合作医疗适当支持。县乡财政支持主要是各项补助和专项经费,如乡村医生报酬、防保经费、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等专项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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