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凭证。而一旦双方在保险合同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该如何应对呢?
从本质来说,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出现争议该如何处理呢?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调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将启动相关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这也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与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申请再审。
如果说保险是服务,是为了满足“虚拟”的未来需要,那么保险合同就是这个“虚拟产品”的唯一书面凭证,就犹如记录着存款信息的存折一样重要。
其实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权利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
这些是必要的常规信息,存在于所有的健康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保险,万能保险的合同里面。
掌握她们,既可以抓住其中的重点句,点题句,避免冗长枯燥的内容。也可以日后有空时,逐一的解读,便于100%的把握合同。那么我们就乘胜追击,来掌握合同中关键的两大重点:也就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就是我们去购买保险的最初目的,换句话说就是我们要满足某些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之后,保险公司就给我们相应的资金给付。
比如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如意外死亡之后的高额赔付金,比如到期后的分红,比如退休之后的养老金给付等等,都是属于保险责任说明和定义的范畴,这点非常重要,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这个和上面的保险责任是相对立的。简单来说就是,一旦出现这个“责任免除”描述里面的任何一种情况,保险公司都不予以赔付,算是保险合同以及日后理赔中的一个危险的禁地
这些列明在保险合同上面的条款的专业性肯定不折不扣,绝对可靠,但是肯定也非常枯燥乏味,很难理解。而保险代理人给出的解释肯定浅显易懂,但很有可能会产生误解。
所以一个折衷的建议就是去和保险公司的热线服务人员沟通,当然寻找一个律师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第三步:了解好退出机制。一旦要退保,该如何保全自身的最大利益。
就像那些成功的投资人一样,他们在作任何一个生意,任何一项投资的时候,都会在进入之前就了解好退出机制。股市中的落袋为安的说法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了。
我们都知道: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退出“投资”,都可以要求得到相应的款项。只不过是不同情况下得到的保险款项不同。
大部分保险可以在十天的犹豫期和冷静期中全额的退货退款,但是十天之后的领款情况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停止交费并要求领回现金时:属于退保,现金的退费额要参考现金价值表格
停止交费同时确保保单继续有效,但不要求领回现金时:属于减额付清。相应的保险额度就需参考减额付清表格;
如果在第二年的交费到期60天后,仍然不交纳保费,就可以利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垫付,这时也需要参考现金价值表;当然持续的时间不会很长。
依照相关寿险的要求,到了约定的时间(如每三年或五年)和年限(如到了20年之后,或者55岁时)投保人是可以如约的领到保险款项的。这点需要参照具体合同规定。
第四步: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几个重点的时间期限
保险空白期: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段期间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属于空白。
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适用于大部分的医疗保险单和极少数的意外保险
犹豫期(又称冷静期):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从而保障客户的权利而设定的
宽限期: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今后每年的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60天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第五步:落实保单过程中的几个重点注意的细节
1、 填写投保单时,必须仔细认真核对,特别是针对健康状况告知里面。
2、 收到保险合同后,请确定理解了保险责任,必要时多渠道多途径向保险公司热线,其他代理人或律师请教。
3、 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是否和代理人述说的一致,如果有疑问,应及时提出质询。
4、 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充分享受犹豫期赋予的权利。
5、 一旦想退保,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6、 保险单是购买保险和拥有保障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保险单,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申请补发。
7、 将投保情况告诉其家人和亲朋好友(特别是受益人),避免无人知晓。
8、 及时办理银行转账的授权,避免因为耽误缴纳保费,而致使保险合同失效。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约束双方行为、解释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凭证,需要双方,特别是投保人谨慎对待。读懂保险合同的约束范围,才能更好的将其运用到实际中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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