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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死亡 保险金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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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以及家人在意外面前有一份保障,而保险理赔方面需要我们谨慎对待,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有些人会问,当保险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怎么办?实际上,保险金的分配也是有法可

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以及家人在意外面前有一份保障,而保险理赔方面需要我们谨慎对待,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有些人会问,当保险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怎么办?实际上,保险金的分配也是有法可循的,需知保险带来的是保障而不是纠纷,要按规则办事。

日前,某市发生了一起保险纠纷:被保险人刘某于2004年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04年6月7日至2034年6月6日,刘某每年交付保险费8400元,若刘某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30万元保险金。然而,在受益人为数人、其中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死亡受益人原本应得之保险金应当归谁所有?其余受益人还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在受益人一栏中,刘某未指定自己的家属作为受益人,而是指定了三个受益人:两个年老无依的叔父和一个姑母作为受益人,保险合同也未指明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2007年,刘某的姑母因病去世,但刘某并未到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2010年5月,刘某去世,刘某之子在处理丧事时发现了保险单,遂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刘某的两个叔叔听到这一消息,也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

刘某之子认为,至少保险金中原属于刘某姑母的10万元应当归自己所有,刘某的两个叔父则认为,该笔保险金不应归刘某之子,而应由其二人平分,每人15万元。因协商不成,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刘某之子、刘某的两个叔父各获得10万元保险金。

类似判决,在全国已非个案,法官普遍存在适当照顾继承人的情结。然而,在受益人为数人、其中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死亡受益人原本应得之保险金应当归谁所有?其余受益人还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我国《保险法》中完全可以找到答案,尽管《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推理,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保险金应当归于其余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第(二)项中,保险法明确规定,只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处理,言下之意,如果“仍有其他受益人”,则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即,保险金不得给付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法官之所以将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判归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大概是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但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可能没有上述两种关系,比较之下,还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更近。在继承法“将遗产划归关系更近之人”的理念下,法官想当然地将保险金判给了继承人。

然而,保险不是继承,其强调的并非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而是被保险人的意志。在人身保险关系中,由于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处理保险金的归属时更加强调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此点表现在《保险法》的诸多方面,例如,在指定受益人方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样,在受益人变更方面,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亦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外,在国外,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已经指定的受益人。由此可见,在谁获得保险金这个问题上,被保险人的意志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

在被保险人指定了数个非继承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被保险人于指定受益人之时,意欲将该笔保险金给予指定受益人,而不是将保险金给予未被指定为受益人的继承人。如果其想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完全可以不指定或者在受益人一栏中写明“法定”即可,不须自寻烦扰写下其他人的名字。

不过,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是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由其他生存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还是推定被保险人愿意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将继承人指定为受益人,在受益人死亡后,亦未积极将受益人变更为继承人,其主观意志似乎更愿意将保险金给予其他受益人,至少没有反对将保险金给予其他生存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而其未将继承人指定为受益人或变更为受益人,多少意味着其不愿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

故而,从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来看,某一受益人死亡后,其应得之保险金应当给予其余受益人。

那么,生存受益人获得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其份额该如何划分?《保险法》第40条第2款可供借鉴。其规定:“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收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当份额享有受益权”。也就是说,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指定了受益份额的,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份额分割保险金,未指定份额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其中某一受益人死亡时,某一生存受益人应得死亡受益人之保险金,为该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乘以本人份额与全体生存受益人份额之和的比例,所得数额即为其应得死亡受益人之保险金数额。

就本案来说,刘某姑母应得之10万元保险金,应由刘某的两位叔父平均分配,即二者各得5万元。在总保险金分配上,两位叔父各自获得15万元保险金。

我们应明确几个概念。被保险人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做为受益人。以单位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其职工为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本单位为受益人,并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保险人可以向投保单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发生意外死亡,该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来继承,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来分配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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