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700元,本月起统一调整为500元。
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也降低了。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1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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