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明天公布鉴定结果,可通过三种方式查询。
据了解,体检结果于10月11日至16日在鉴定医院公示。申报人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鉴定结果。鉴定合格的申报患者,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10月11日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鉴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病种待遇标准(元/每季度)
高血压病合并症450
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450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450
糖尿病合并症600
肝硬化失代偿期600
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600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600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00
肺源性心脏病600
(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风湿性心脏病600
(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肝豆状核变性600
系统性红斑狼疮600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450
血友病600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征600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户、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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