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得到一个保障,在意外或是事故发生的时候我们该如何进行保险理赔呢?今天就由专家讲解保险理赔的存在规则。
对于投保者来说,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应该找保险公司索赔。但索赔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单一原因
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案例:如某人投保车损险,因出差7个月未移动车辆,车辆零部件自然朽蚀,车辆无法启动。由于车辆无法启动的近因是自然朽蚀,为车损险的除外责任,故保险人对投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本文介绍了四个家财险案例,为的是读者们能够从中了解到家财险的理赔有哪些讲究?哪些情况可以得到赔偿,哪些不可以?具体如何赔偿?
家财险案例一
A先生在投保家财险时选择了“室内财产”项目,并在投保单上告知自家的一台电视机价值3000元。第二年夏天,电视机在台风灾害中因漏电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后得知,目前同类电视机已经降价到1800元,由于赔偿额只能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A先生最后只能得到1800元现金赔偿。
家财险案例二
B先生房屋及装修部分实际价值50万元,但他为了节省保费,只投保了20万元。发生灾害后房屋及装修部分实际损失了10万元,按照不足额投保比例赔偿方式,他只能获得10×(20/50)=4万元的赔偿。因此专家建议对于房屋等大型家庭财产要足额投保,才能获得充分保障。
家财险案例三
C女士办理了家财险,保额是90万元,而她丈夫的工作单位又为他办理了家财险,保额是60万元,两份保险的总保额超过了家庭财产的总价值100万元。后来,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90万元。由于重复保险采取各保险公司按比例责任分摊原则进行赔付,那么C女士获得的赔款为90×90/150=54万元,她丈夫获得的赔款为90×60/150=36万元。其实,如果她丈夫没有投保,C女士同样能获得90万元的赔偿。可见,重复保险很容易造成一部分保费白交的情况。
家财险案例四
D女士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去年夏天因外出时未关窗户导致家中财物失窃,共计损失约5000元,其中现金500元、手机一部2000元、衣物2000元、DVD一台500元。胡女士报警后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5000元。保险公司查验现场及参考警方资料后认为,胡女士家门锁完好,失窃的主要原因是胡女士防范不严、忘记关好窗户,这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拒赔,由胡女士自己承担5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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