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加医疗保险,以及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等问题。
《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相应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其医疗保险关系不得跨制度转移,下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可以重新选择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原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保关系可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转移。
四川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由城乡居民医保转向职工医保,其在就业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通知》要求,各地要完善和推广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推进关系转移接续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共享,确保跨地区参保信息顺畅传递和互认。
《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由城乡居民医保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其在就业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以按照当年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额度与当年当地职工医保缴费额度的比值为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为方便政策落实到位,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完善和推广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推进关系转移接续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共享,确保跨地区参保信息顺畅传递和互认。同时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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