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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流动就业人员可转移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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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参保缴费年限省内各地相互认可、累计计算在湖北省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了。日前,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

参保缴费年限省内各地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在湖北省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了。日前,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湖北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转移内容、转移程序和转移期间的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流动就业人员可转移职工医保

《办法》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如从黄石转武汉、襄阳转荆州等。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

职工医保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

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办法》指出,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假如某人原在黄石已参加了5年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武汉认可在黄石5年的缴费年限;但如果在黄石参加职工医保的这5年间,有2年时间同时也在武汉参加了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则在两地重复参保的这2年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单位和个人可到专门服务窗口办理

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新就业地无接收单位、本人又符合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等相关手续。湖北各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都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窗口,需要转移医保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转出地、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按提示办理。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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