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购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对于保险投保人来说,买对保险只是开始,成功的获得理赔才是终结。出于种种原因,投保人在发生意外后,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因此,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投保时应多长个“心眼。”
一、 未履行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二、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寿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三、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四、 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的,除外责任详见条款。
五、 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六、 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七、 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八、 超过了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保险公司都将作拒赔处理。
九、 不属于保险责任
由于没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而进行人寿保险理赔,遭拒的情况比较多见。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寿保险理赔责任,保险并不是万能的,并不是“百险皆保”,买保险不能望文生义。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不能谴责“霸王条款”之时却无理取闹。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是事前了解清楚自己(家人)所买的保险,可以承担哪些保险事故的责任。另外,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楚人寿保险理赔范围,知道出险之后什么能赔、什么不能赔。
十、 不如实告知和申报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
诚信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答复。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人寿保险理赔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十一、 他人代签名
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有家属、朋友、同事(团险中多见)代签的,也有保险代理人代签的,但无论何种情况,投保中代签名都是绝对不可取的,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人寿保险理赔也是绝对不赔的。
十二、 观察期内生病
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人寿保险理赔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任。
十三、 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
很多人为了能够获得保险赔偿,不惜以伤害自己或家人的方式进行非法欺诈,这实际上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查处会面临刑事和民事的双重处罚,因此还要告诫大家不要贪图利益做出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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