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中,所以每一件事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若没有车我们没必要去了解太多的关于交强险理赔的事情,但是要您有了车情况就是不一样的了,中国有句古话叫做防患于未然,所以我们必须要学会在意外没有发生之前学会理赔技巧,只有更清楚的了解交强险理赔让我们更幸福。就让我们从更多的案例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吧。
2011年5 月,鲁某和凌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找到我。我为其论述了保险公司医疗赔偿限额缺乏法律依据的理论,讲解了现行司法实践的经验,提出了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限额突破限额了理赔的理论,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决定委托我作为鲁某的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我着手整理证据材料,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不能提供完备的证据材料,因此我给鲁某列出证据清单,告诉他什么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当事人在我的指导下取得了其起诉的证据,我首先计算了其应该索赔的数额,经过与当事人核实,确定了诉讼请求的数额。这里需要交代一下,按照法律计算的数额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由于某些标准在法律上是有模糊点的,这时就存在诉讼风险,因此需要当事人认可。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证。本案中,各方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交强险限额的问题。依据司法实践,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交强险理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予采纳。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理赔金人民币175,670.29元。被告辩称,由于受害人汤某某是从被保险车辆上摔下来的,是属于车上人员,因此,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上海市某某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倒车过程中,造成了对第三者的伤害,因此,被告在收取原告机动车辆综合保险费后,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所发生的第三者责任险应依约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付款责任。但由于原告未投保 不计免赔特别险,该起交通事故经崇明县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车辆驾驶员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上海市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42,709.03元;
二、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上海市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公司(2007)崇民一(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284元;
三、 对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突出体现了尊重生命,尊重健康的立法理念。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并且确定了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凸显了这一特点,能够尽最大努力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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