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车,年限超过八年,那你可以投保自燃险。如果你对自己的驾驶能力不是很有把握,那就为司机和乘客投保座位险吧!总之来说,希望车主能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需要投保的险种。
要注意的是,如果A车主与运营车辆B发生碰撞,并且A车主为全责,那么在维修期间的B运营车车主的经济损失有可能由A车主独立承担。比如你撞到了出租车,你负全责,而他的车维修期需要2天,那么保险公司不会承担出租车司机的两天损失,你就必须要和出租车司机协商处理他两天内的经济损失。
有遇到过车险理赔的难题吗?许多车主在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等情况下就投了保,投保之后也不仔细看条款及合同事项,因此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这给后期索赔造成了麻烦。发生事故以后要怎样进行车险理赔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财产不损失呢?
2001年4月16日,吕大军行车途中发生意外,汽车底盘严重受损。吕大军随即向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太平支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告知吕大军到其指定的成功汽车维修公司定损并维修,确定修理费13368元。
此后,吕大军按照往常惯例,将车辆及理赔手续交给了修配厂,并授权修配厂代为理赔,保险理赔款作为车辆的维修费。人保公司及成功修配厂两方当时并无异议。
车辆修理好后,吕大军将车辆取走。然而,人保公司却以理赔手续不全为由拒绝给付理赔款,汽修公司转而向吕大军索要维修费。吕大军认为,他已经将对人保公司的合同债权转让给了汽修公司,保险公司也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且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定损。那么,保险公司为何“出尔反尔”?
由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理赔,2003年,汽修公司向吕大军提出诉讼。吕大军一、二审均败诉,无奈之下,只能服从法院判决,给付了维修费。
吕大军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一改以往理赔手续不全的说法,保险公司此时却以保险理赔请求超过两年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眼见与人保公司多次交涉无效,吕大军于2005年11月21日将人保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尽管保险公司一再强调,吕大军的请求理赔已经超过两年的期限,但是吕大军的代理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吕大军在发生意外后的两年内,不止一次通过修配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是保险公司一再拖延才导致理赔“过期”。
李滨告诉记者,在诉讼过程中,人保公司的代理律师也承认,就该案而言,人保公司当初就应该及时理赔。
对此,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保险公司不会无故拒赔,吕大军的案子可能是汽修公司在提出理赔请求时延误了时间。
人保公司称,人保财险在年底时都会提醒需要索赔的客户,在两年时效内完成理赔申请。公司曾经试图联系吕大军,但发现手机打不通。而吕大军表示,从未接到保险公司的提醒,也从来没有更换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和吕大军各执一词。
后经调查发现,原来人保公司竟然将吕大军此前的一次赔案同此次赔案混淆了。更让吕大军无法理解的是,直到保险公司同意和解,人保公司也没有找到此次赔案的案卷。
首先,定损单是理赔依据,这一点不能忽视。其次,当汽车在异地出险时,车主务必及时报案,安心等待保险公司的定损施救。车主绝不能自行维修汽车或人力推车。再次,私了事故不能不留证据。双方协议解决事故要留证据,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方便了事故双方,但部分驾驶员对“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及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由责任方掏钱私了就完了,连交警都不通知到现场,结果在保险理赔时就很麻烦。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按照正规流程处理事故。然而有的车主喜欢双方协议解决,觉得去理赔会浪费时间。结果耽搁了理赔的时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下协商,更不能忍气吞声,车主们应该选择按照正规的流程来处理,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小损失理赔不值得。有些车主觉得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其实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由此看来,那一小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东奔西跑地浪费精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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