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从个人人身安全到家庭财产,子女上学教育,父母养老安享晚年。再到出行意外,汽车险,交通险。基本上涵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商业保险购买人数的增多,保险理赔的案例,纠纷也越来越多。
案例:买完保险不到两小时就出车祸 保险需赔付
郑州市民张某买的新车刚缴完交强险费用不到两个小时,便发生了车祸。原本以为有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并不需要赔偿许多,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事发时保单尚未生效,一分钱都不会赔偿。11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交强险在投保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买完保险不到两小时就出车祸
张强(化名)今年22岁。2012年6月2日,张强的哥哥张成(化名)在郑州市中原路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兄弟二人通过4S店向郑州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签订了保单。车辆手续办完,兄弟二人高高兴兴地准备回家,没想到就发生了意外……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强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赵老太无责任。随后,赵老太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张强、车主张成和保险公司告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929.87元。
保险公司:合同尚未生效 拒绝理赔
第一次开庭,保险公司的一句话就让张成、张强兄弟傻了眼,根据投保单的期限显示,其有效期从2012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日,生效时间为6月3日零时,而车祸发生在2012年6月2日下午18时,因为事故发生在约定保险期限前,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未明确说明 保单被认定即时生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根据2009年3月15日,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的通知》的规定,各中资保险公司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也可打印时间覆盖原保单中的“×年×月×日零时起”字样。2010年3月3日,保监会作出保监厅函(2010)79号复函,明确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可以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注明了保单从2012年6月3日零时起生效,但该项内容属于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投保人在被告知后,有权选择将保单改为即时生效。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本案中的交强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
这场不必要的车险理赔事件又一次给每位正在买保险及已经买完保险的人敲醒了的警钟。在购买保险时,务必要读懂保险合同,只有读懂了保险合同才能够真正了解到底自己买的是什么,权益是什么,这种保险主要负哪方面的责任。对一些条款要理解透测,有任何疑问都必须向保险公司问清楚,搞明白。无论是保障类保险、分红类保险,还是万能型保险,最重要的保单条款无外乎就几大项。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
投保前要注意:
第一,应细读保险责任条款。
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清楚险种的责任范围,因为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例如,保险公司对住院商业保险规定了合同生效日90天或180天的观察期,保险公司不赔付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
第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保险专家说,"如实告知"义务应以法律形式固定在保险合同上,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三,重视免赔条款。
住院医疗险有补偿型和津贴型两种,补偿型医疗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低于实际的花费,每家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津贴型医疗险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与医疗费无关,理赔时一般不需要原始发票,且不受补偿原则限制。
出险后要注意:
出险后及时报案,是理赔的基础。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出险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申报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估计损失等。
出险后要保留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单证不齐全会引起理赔时间拉长甚至拒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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