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新政策规定,对2015年1月份以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划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对2015年1月份以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享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起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完善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坚持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突出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实际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基数与个体保障需求相适应 的激励措施,进一步鼓励参保缴费,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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