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省社保关系的转接新法规定如下: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关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领取地:
1.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负责办理领取
2.不在户籍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领取
3.不在户籍地的,且在其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领取
4.不在户籍地的,且在每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关系及资金转回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领取
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接手续:
1.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关系和缴费后,由单位或个人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2.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接到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接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原基本养老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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