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付争议多,主要原因是,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认识与理解不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列典型死亡保险赔付的争议典型案例。
案列一:
2011年1月21日下午,陈某醉酒驾驶货车由崇左市区往板利乡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黄某受伤,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陈某已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黄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2252.4元,被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205116.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害人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江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按照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对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认为被告陈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某死亡,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列二:
马某的丈夫徐某,靠从事焊接工作维持全家的生活,单位为徐某购买了意外身故险。徐某在工作期间突然病故,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的范围,为此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5月,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腹痛,遂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医院诊断为横截肠破裂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徐某所在单位曾为职工投保意外身故险,马某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保险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15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持原审判决。
案列三:
2002年6月14日 冷水江市南郊石槽村 山洪暴发,冷水江市以南20公里石槽村的肖铁华夫妇到河边,清洗溅到妻子刘晓红身上硝酸 ,被突发的山洪卷到水里,夫妻2人,不幸遇难。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离去给双方的老人留下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儿子出事后,肖家老两口得知儿子生前还有一笔保险金,于是就来到保险公司讨要。保险公司说,肖铁华和刘晓红的确在他们那里保过险,肖铁华投保了4万元,刘晓红投保了6万元,夫妻二人相互指定了受益人。但是,保险公司告诉肖家父母,虽然两个人现在都死亡了,但是这两笔保险金不能给他们,都得归刘晓红的父母所有。
最新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与原来法律相比,变化较大的是《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如何继承保险金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此案例发生时,新的保险法还未出台,而在原来保险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过法院调解,最后的结果是保险金归刘家所有,房子和大部分财产归肖家所有。虽然肖家并没有拿到总财产的一半,但是肖家接受了这个结果,调解一次成功。这个案件有特殊性,当时的法律调整起来很费力。法律是硬邦邦的,人是讲情感的,可以说双方父母那个心情起码是一致的。都是很悲痛的。最终的双方父母互相理解,使案件比较圆满的被解决。
启示
法律角度:我国法律对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一个人长期失踪,生死不明,会给周围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会带来婚姻、赡养、抚养、财产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必须给失踪人一个生死的定论。那么在无法明确 认定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情况下,就只能以法院宣告时间为准,这种规定不单单是为了遗产分配而制定的,而是关系到更多其他的法律问题。而本案是法律遇到的一个特殊情况,夫妻两个人同时落水,但尸体一个找到一个没找到,就给遗产分割带来了难题。另外,现在公民的家庭财产比从前有明显的增多,家庭财产体现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就容易造成较大差距。这才出现本案当中让人感觉不合理的情况。所以,新出台的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如何继承保险金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法律不断完善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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