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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属于平安养老险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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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不属于平安养老险,按保险收益分,前者属于储蓄型保险,而养老保险属于储蓄型保险。“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合同”以下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不属于平安养老险,按保险收益分,前者属于储蓄型保险,而养老保险属于储蓄型保险。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平安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平安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平安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身故保险金申请;
  2、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平安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公司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公司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平安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以上是平安鑫盛终身寿险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给付,保险费支付的方式,下面一起来看看养老险的不同点。

  保险费缴费方式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每个被保险人月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年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别为50、55、60、65等四档,投保人可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档次。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满2年,如有急需,可凭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个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效力终止。个人养老保险为中国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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