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买保险不仅是一种消费品,更是人们理财的好工具,有不少人因保险理赔,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获得一笔不菲的保险金。那么,购买永城保险出现后该如何办理理赔,最大限度的降低意外损失呢?
永城保险的理赔流程十分严谨:
一、 受理案件
1、 报案电话
报案电话为各级公司服务热线电话(弱服务热线转接与接案人员个人手机时,报案人员应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
2、 接受报案
接案人员接到报案,应详细询问案情,并将报案信息同步记录于《报案登记表,同时要求报案人提供《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第一现场照片等必要条件。上述工作完成后即在业务服务系统完成“报案处理”,并在BBS《理赔审核流程管理》中简单记载报案信息。
3、 承保查询
报案人员接报案后,应立即进入业务服务系统查询有关该案的承保信息,查抄保单、批单等有关单证,并了解是否有临分、共保以及保费缴纳等情况。
4、 赔案通告
完成上述工作后,接案人员电话通告总公司承保理赔部。
若案情紧急,接案人员可先电话通告总公司承保理赔部,然后完成报案登记和承保信息查询工作。
5、 共保通知
共保项目,按照上述第2、3像操作,同时按照共保协议约定,立即一直其他共保方。
6、 再保通知
在下述情况下,各级公司以书面形式通报总公司再保部,提交《赔案通知单》
1、谷隼金额超过RMB800元;
2、临时分保项目。
二、 派工处理
财产险部接到报案通知后,由财产险部负责人指定案件的理赔负责人。理赔负责人为具体赔案的跟踪人,负责赔案全程跟踪,同时将赔案的重要节点及时登录业务申报系统理赔审批流程管理中。
理赔负责人根据案件受理信息(报案登记信息、承保查询信息)初步确定是否派工查勘、是否委托代查勘、是否聘请专家、是否聘请公估机构或检测鉴定机构等。同时,理赔负责人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派工处理”录入。
1、 派工原则 财产险赔案以及《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险理赔规则(试行)》(永承字[2008]35号)规定必须进行调查的意健险赔案,原则上所有报案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安排双人查勘。
2、 派工安排 报案金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下,由分公司进行独立查勘。但当案件保险责任和损失原因复杂时,总公司可派员协助分公司查勘。
报案金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上(含人民币100万),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查勘。当案件保险责任明确且损失金额可控时,经总公司承保理赔部、风险控制部授权,由分公司独立查勘。
3、 共保查勘 若我司为项目非首席承保人时,在接到首席承保人的损失通知后,按照共保协议的约定以及案情需要回复是否参与现场查勘。若属共同查勘情况或案情重大,各级公司必须赴现场与首席承保人共同进行查勘。
三、 查勘处理
1、 自行查勘处理
查勘人员接到查勘派工应于当日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现场查勘应尽量由双人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 了解事故全过程,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受损标的物。
(2) 对事故全景及受损标的进行拍照。必要时绘制现场草图(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保险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并交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3) 对被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填写调查问询笔录(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调查问询笔录》),并综合调查的整体情况,全面记录调查所掌握的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现场查勘记录》) 。
(4) 确定标的物受损数量、受损状态。清点记录须与被保险人共同签字确认(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出险查勘记录》或《受损标的清单》)。
(5) 及时查阅、收集、核对有关财务账册、发票,填写《非车险查帐笔录》(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非车险查帐笔录》),与被保险人共同签字确认。
(6) 了解被保险人是否对受损标的物进行施救,如有施救项目索赔则需填写《施救整理费用表》(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施救整理费用表》)。
(7) 调查保险事故是否由第三者责任造成,如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收集追偿材料。
(8) 现场填写《索赔材料清单》(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索赔材料清单》),由查勘人和被保险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索赔材料清单》应全面、完整、一次性地列出赔案处理所需由被保险人提供的全部材料。
(9) 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出险时被保险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0) 现场查勘后,整理理赔材料,初步核算估损金额,缮制《出险查勘报告》(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出险查勘报告》)。
2、 委托查勘处理
如承保标的于承保机构异地出险,且出险地我司设有分支机构,则承保机构可委托出险地我司机构代为查勘处理。
(1) 承保机构向出险地机构发出《非车险赔案代查勘委托书》(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非车险赔案代查勘委托书》)。
(2) 出险地机构根据承保机构的委托要求,结合本章“一、自行查勘处理”中的内容代为查勘现场。
(3) 出险地机构收集相关理赔资料。
(4) 出险地机构完成《出险查勘报告》,并将相关单证一并邮寄回承保机构。 具体按《非车险理赔代理查勘实施办法》(永承字[2008]22号)的规定执行。
3、 委托公估处理
委托公估处理的赔案,依据公司《非车险理赔聘用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永承字[2009]21号)执行》
(1) 在已签署合作协议的公估机构中选定拟聘用公估机构并与被保险人共同签订《公估业务联系单》(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公估业务联系单》)。
(2) 公估机构查勘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并出具公估报告、提出公估建议。
查勘人员根据《出险查勘报告》或公估报告在核心业务系统完成“查勘处理”后“申请核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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