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实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方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从今年3月1日起,河津市将失业保险费费率由原来的3%降至2%(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让参保职工享受到了降低费率政策,先后为各类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减负480万余元。在实现再就业方面,积极与运城市失保中心联合举办失业人员再就业强化班,对华泽铝电、群龙物贸等40家企业的失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在落实待遇保障方面,及时接收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证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有力维护了该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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