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夫妻在一年买了一辆车,李先生还为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包括车损险19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并且附加特约条框。被保险人为李某。
在投了保险之后,总会在你受到一起事故的时候给你一份心里的安慰和保障。某年9月份,李某驾驶轿车在公路边停下,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妻子张某打开车门准备下车。不巧,骑着电动自行车赶路的王某正好经过,由于躲避不及撞在了张某正打开的车门上,张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夫妇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夫妇向王某的家属赔偿损失66万余元,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却被告知理赔范围只能是作为投保人的李某应承担的责任数额36万余元。为此,李某夫妇状告保险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审理结果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导致的赔偿责任,而不包含乘坐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理赔款62万元,扣除已经赔付的,还应再赔付255425.25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情分析
那么法官表示,这个案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夫妻两人被判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而投保的车辆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换言之,夫妻的财产是混同的,对外承担的责任也不能简单割裂。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未考虑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所承包的范围及责任。交通事故中对受害方的侵权责任体现在被保险车辆所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正是从这个角度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补足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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