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险相信有很多人都会以为这是会发生在别人的身上,而你却忘了你也是别人眼中的别人,那么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案情回顾:李某是公司职员,某年12月份其公司为包括李某在内的职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元。
某年4月份,李某与梁某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动手斗殴,梁某用匕首刺中李某的胸、腹部,李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李某就职的公司代表李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刑事判决书等资料认定的事实,被保人身故案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7条(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随后对与指出的理由,李父则认为这场事故,主要是因为梁某砸酒瓶对他儿子威胁才发生的,进而双方发生打斗所致。李某没有希望也并非故意挑衅导致被杀害,所以保险公司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与梁某发生口角、斗殴,而被梁某故意伤害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杀害”的免责情形。根据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李某与梁某系因琐事发生口角、斗殴,在互殴中被梁某故意伤害致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某首先动手打伤梁某,其后积极主动地参与打斗,系因自身的故意行为而导致被刺身亡”的理由在刑事判决书中并未得到直接的阐述和认定,故仅凭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说明李某身亡系因其自身的故意行为所引起,且李某对自身的被杀害,也并未存在积极追求的意思表示,被告认为李某身故属于免责情形的理由不成立,故其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审理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李父支付相关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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