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购买保险时,是有很多的都系我们都必须要了解清楚,这样才能保障我们的权益。
下面就来看看小编给大家举的案例,某年5月份某傍晚,王某开着货车到一个村庄。但是天色已晚,同时在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空气可见度很低,在王某倒车入库时,撞断了旁边一个建造房屋用的脚手架。不巧,脚手架在倒地时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正如多米诺效应一样,高压电线顿时短路,导致村里多户人家的家用电器烧坏。
而就针对这个,交警大队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最终认定了王某应该这次的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共6.4余元。几天后,运输公司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共计2万余元,至于其它的如电视机、电脑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案情分析
王某感到十分纳闷,保险公司并没有跟他说过此次事故是属于免责事项的。保险公司却称,他们曾经过告知过车主,只是当时的车主并不是王某。
原来,这辆货车最初是宁波的徐先生所有,两年前,徐先生将车转让给了王某。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都是黑体加粗显示,投保人徐先生也签字并作出申明。而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延续给了王某,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某进行明确说明。
原告方王某坚持认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审理结果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
那么在这件事情的背后,法官的意见又是什么样的呢? 在庭后,受理这件案件的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有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某,保险公司自然有义务向原告明确说清楚免责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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