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钟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佛山大沥开往江门,中午时分行驶至江肇高速往江门方向某路段时,因怀疑车辆故障而停在路边,钟某下车后走到车底检查,期间,货车突然向前移动,把钟某辗压致死。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承担此的全部责任。因为该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率),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钟某的家属遂要求保险公司就该起事故支付赔偿款。
但保险公司表示,在该起保险事故中,受害人钟某是投保车辆的“驾驶人”,即合法驾驶员,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驾驶员是不在责任范围之内的,因此不予理赔。钟某家属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蓬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庭审期间的争议焦集中在钟某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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