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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生育医疗待遇的享受条件补充医疗保险的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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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降低生育医疗待遇的享受条件,维持补充医疗保险的生育津贴待遇。1、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条件及待遇标准?答:女性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降低生育医疗待遇的享受条件,维持补充医疗保险的生育津贴待遇。

1、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条件及待遇标准?

答:女性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在计生部门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的,生育后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

参保男职工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同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及待遇标准?

答:参保人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且连续足额缴纳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享受以下生育津贴待遇: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女职工,一次性支付生育津贴1500元;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津贴800元;

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计生管理要求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参保男职工,一次性支付假期工资津贴280元。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共6章26条。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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