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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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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250元调整为1380元后,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提高。各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的70

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250元调整为1380元后,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提高。各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的70%执行,即: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66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相应调整。调整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最近,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250元(每日57.5元)调整为1380元(每日63.4元),增幅10.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2元相应调整为14.4元,增幅9.09%,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但不包含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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