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一名保险代理人由于向隐私监督专员进行虚假陈述、欺诈并使用虚假文书,违反了《个人数据条例》的规定,被判处为期四周的监禁。这是首例因违反《个人数据(隐私)条例》而被判入狱的案例。违反该项条例最高可以判处6个月监禁并处罚金1万港元(合1300美元)。
在上述案例中,隐私监督专员接到投保人投诉,与投保人联系的保险代理人原本受雇于另一家保险公司。但是后来,这名代理人离开了这家公司,她的保单签发人也变成了代理人的新雇主。投保人投诉称:代理人采用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了她的个人数据,让她误认为她的承保人依旧是代理人的原单位(前任雇主)。
在隐私监督专员的调查过程中,这名代理人声称,为该名客户服务时,自己尚未与原单位解除雇佣关系,但是这一点得到了原单位的否认。故意对隐私监督专员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隐私监督专员的行为皆属于犯罪。最后,这名保险代理人表示认罪。
上述案件和保险监督专员所公布的年度报告均强调,香港市场非常重视数据保护和个人隐私,所有收集、使用、储存或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皆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这可能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带来不一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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