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近日发布实施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对经营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条件,产品设计原则等各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在昨日的答小编问中,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对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一开始就从严要求,是让保险公司提升专业水平,把产品做好,为保险公司以后承办大病保险、医保经办服务等工作打好基础。
近年来,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前,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2300多种产品。
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245.88亿元,同比增长39.53%。2009年至今,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400亿元,为投保人积累了超过3500亿元的医疗保障资金。
前述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一方面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了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基本医保的压力,对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直比较滞后、作用发挥有限,是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短板,尽快补上这一短板,既是当前深化医改的要求,也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的题中之义。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因此,《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办法》称,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此外,《办法》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该负责人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难得历史机遇,但发展最终还是要靠自己,专业化是发展必由之路,专业服务能力是核心竞争力。保险业必须切实按照《办法》规定,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为契机,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水平提升。
下一步,保监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试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以三部门名义印发通知,明确试点开始的时间、试点城市、经审批后的试点产品等,共同推进全国的试点工作;二是继续指导行业加快推进税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业务流程等工作,为试点的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三是试点推开后,将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试点的有序、健康开展。征求意见稿主要政策点一,带病可投保就是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每月200元的限额在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有条件的人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既可以增强个人的医疗保障水平,也有利于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以往的投保条例,有既往病史是不能投保的,或者能够投保但是保费很高且保障费内缩小。当然,在投保时,也要如实的告知保险公司既往病史。
税收优惠健康险则改变了这一规则,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的内容:
1、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 并保证续保。
2、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这一规则的改变,突出了保险的保障功能,让保险回归其本质。
二,每人限购一份依据征求意见稿,投保人只能购买一份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保费2400元/年)。保险公司应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三,经营要求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险提出的条件:公司上季末和最近一季末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对该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具备较强的健康险精算技术、具备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需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
四,产品设计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其中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五,产品管理产品管理方面,文件要求产品设计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所有设有分支机构的试点城市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分散业务风险,但不得进行财务再保险;此外,还要求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六,赔付限额意见稿对赔付金额做出了限定,即不得低于25万元,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如果被保险人自投保以来连续5个保单周年没发生大额理赔,可将其终身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到150万元,不过,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大额”做出明确说明。更多资讯尽在保险在线商城,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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