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根据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京医保发﹝2014﹞33号文件要求,参保人员因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通过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1、《工伤证》下发前就医的费用; 2、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的费用; 3、急诊未持《工伤证》、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4、异地就医的费用。
申报时,请提供能证明符合以上情况的材料: 如:1、《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表》复印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异地就医的); 2、《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复印件(到外埠长期居住的)。
申报材料(即整理顺序) 1、《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认定工伤后,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底方需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5、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含急诊); 7、急诊留观证明; 8、《工伤证》复印件; 9、《领卡证明》复印件。更多资讯尽在保险在线商城,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