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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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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最低首付款比例。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银川地区购买一手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降低至20%。

二、扩大共有产权贷款范围。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夫妻共有产权或父母与未婚子女共有产权的,可以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扩大为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夫妻共有产权或父母与子女(含已婚)共有产权的,可以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属于夫妻共有产权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夫妻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可以叠加计算。

属于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若借款人是父母,夫妻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可以叠加计算,子女(含配偶)的不能叠加计算;若子女为借款人的,只能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其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可叠加计算。

三、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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