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您的收入的不断提高,拥有汽车对您来说不再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拥有了机动车可能同时也会给您带来新的烦恼。一方面它可能是您家的一项重要资产,您会为它的各种意外损失担心;另一方面,在行驶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给家人或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因此,一旦您拥有一辆汽车,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购买一份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所载明的承保险种及其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车辆安全使他受益,车辆肇事使他受损。这种可保利益的存在,是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基础,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被保险人将车辆出售和转让给他人,其可保利益随即消失,保险合同效力也就自动停止。因此,被保险人对车辆必须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租权、保管权,并负有一定的经济责任,才能投保,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种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其中:双燃料汽车(又称清洁燃料车辆)归属汽车范畴,例如:清洁燃料公共汽车;大型联合收割机属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捷摩托车、残疾人三轮、四轮摩托车;只有企业自行编号、仅在特定区域为使用的其他车辆,视其使用性质和车辆用途确定其是属于汽车还是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范畴。
第二款规定了本合同的类别和险别。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第二款还规定附加险不能单独办理,附加险应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与其相对应的基本险后才能投保或承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是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险别及该险别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款规定了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时,保险合同终止。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规定了机动车辆险基本险的险别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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