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23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气会。根据会议内容,内蒙古大病医疗保险突出“保大病”原则,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科学界定待遇水平和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向贫困人口倾斜。
据介绍,到2015年6月,全区14个统筹区域全部实行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同年9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同时,内蒙古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等因素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筹资标准。目前,内蒙古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人数达到5282317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了59.45%。
提示:截止2015年6月,内蒙古大病保险已在全区实施,保险待遇由各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收入等因素制定,筹资标准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5%,实际报销比例达到了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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