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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新规变化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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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下简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政策不再实施原来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报销上限也有所调整。灵活医保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下简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政策不再实施原来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报销上限也有所调整。

灵活医保可改选职工或居民医保

根据《办法》的规定,广州市将不再实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而将其纳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内。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水平比城乡居民医保要高,同时保障水平较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对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较低,但按照权利跟义务对应的社会保险原则,享受的待遇水平也相对低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提高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

广州市2001年启动实施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时,设定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15万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高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了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2014年社保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例,如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20.91万元,较现行的15万元限额增长39.4%。随着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将不断提高。

降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负担,《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职工缴费基数的下限执行(即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60%。

取消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策

《办法》取消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对于未达到规定年限且符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可以根据《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继续按月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同时在延缴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按照老人老办法,实现平稳过渡,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在按月缴纳过渡金的退休人员,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按月缴纳过渡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原已核定过渡金但未缴纳的,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缴纳过渡金,如跨社保年度缴纳的则需重新核定过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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