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最基本的汽车保险,车辆上路不能没有交强险,保险价格是全国统一的,是由保监会统一实施的,每年全国发生21余万起道路交通事故,6万余人死亡,在各类伤害死因中,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第一伤害死因。交通事故引发了各类赔偿纠纷,这些纠纷究竟该如何依法裁决,“交强险”如何发挥作用?
案例一、无证载客发生“连环撞”:市民老李新买了辆摩托车,还没来得及上牌,就载着老张一路飞驰,不料与老王驾驶的小轿车追尾,老张当场倒地受伤。糟糕的是,摩托车还撞上了小杨驾驶的小客车。交警部门认定,开小轿车的老王负主责,开摩托的老李负次责,老张和小杨均无责。老张伤情鉴定达到10级伤残。为了索赔,老张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定,有责小轿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责小客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分别由老王和老李按照70%和30%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另外涉及到无责机动车,保险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机动车碰撞自行车致死:小货车在路口左转弯,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人倒地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骑车人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陈述事发经过,恰好路口又没有交通监控录像,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以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骑车人家属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定: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双方存在明显强弱差距,因此,同等条件下法律强调对非机动车一方的“倾斜保护”。本案中,被告机动车无法证明骑车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认定骑车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交强险在生活中是十分常用的一个险种,因此,了解一些关于交强险理赔程序的知识十分受用。
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温馨提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针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对属于本车的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并不负赔付责任。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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