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一持实习驾驶证的男子开着租来的轿车上了高速,车子爆胎后起火烧毁。虽该车投了保,但保险公司根据有关免责条款不予理赔。近日,租车人自掏3.5万元赔偿了事。
2005年10月,靖江一车辆租赁公司为一辆轿车投了车损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限额为8万元。在保险合同中特别规定,驾驶人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人的经济损失不负责赔偿。
去年5月19日,租赁公司将这辆轿车租赁给张某。保险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没有引起张某的重视。当晚,张某持实习驾驶证,驾驶该车去上海。车至沪宁高速公路嘉定地段时,因轮胎爆胎后撞击中央隔离护栏,车上引擎起火并致整车烧毁。 事后,公安机关认定该事故为爆胎引发的单方事故,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经评估,损失为7.2万元。张某将事故材料提供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拒绝。
租赁公司转而向张某索要赔偿,也遭拒绝。交涉无果后,租赁公司将张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张某理应承担赔偿,但仅需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的损失。
张某考虑到原告确有损失,主动提出自愿赔偿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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