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开始,大连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平均每人每月上涨150元,每月最高可领取770元。
大连市这次调整和提高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标准使失业人员保险待遇水平增幅达33.3%,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副主任于瑾红介绍说,这次调整是根据全市调整新市区规划而重新确定的,所以是历年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失业保险标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一个、80%一个,北三市是70%的标准,其他各区市县是80%,此次先导区也做以明确的规定,像花园口经济区,由低标准调到此次的高标准,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水平平均是提高了150块钱,门诊医疗补助金也是由原来的40块钱调整到50块钱,本月失业人员最高可以领取770块钱。”
据介绍,大连市目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群体大约有19000多人,他们将从本月的26号起只要持手中的失业保险金银行卡,就能到全市银行的各大网点去领取提标后的保险金。记者今天在沙河口区行政服务中心看到,不少失业人员前来咨询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新标准政策。上个月刚办理失业登记的赖颖,听说失业金一下子涨了150块钱高兴地说,现在拿不到工资了但是可以领到一笔保险金,政府的政策太暖人心了:“过去500块钱,现在领到770元,那就宽绰多了,有这个失业金,心里就稳一点。”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同步调整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失业人员门诊费标准将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范围:6月1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从2008年6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享受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其他: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再次提高
同时,为减轻失业人员医药费负担,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到4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情况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
户籍所在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失业保险金:490元/人/月
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
失业保险金:420元/人/月
情况2: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
户籍所在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失业保险金:560元/人/月
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
失业保险金:48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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