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交强险的重要性对于每一位车主来说都是必须要认识到的。而在当今的汽车保险中,任何一家的保险公司都会提供与交强险相关的险种。新车上路前,买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这类车险,同时也是最大程度的保护驾驶人的生命安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交强险,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行的保险。交强险也属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之一,是参保公司对投保的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同时在责任限额内给予相应的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因此交通部门强制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买交强险。
如果发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按时投保交强险,这时交通管理部门是有权直接扣留机动车,同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此外还可以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处应缴纳的交强险费用的3倍进行罚款。这也是对驾驶人规范行驶做出的强制性的规范。
关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应该说在保险和法律两个领域国内的理论和实务界有大体一致的基本认识。即强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推行,就是为了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故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赔偿责任就是一种法定责任,而且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对于交强险保险金具有直接的、独立的法定请求权。
要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这样一个强制手段,来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目前第三方责任险覆盖面是35%,这样可以扩大覆盖面,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可以得到充分保障,保障交通事故者受害人最大可能的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同时,为了鼓励大家安全驾驶,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相关部门还设计了交通安全信息平台,对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也起到调节作用,这样安全驾驶人员在费率方面,一年如果不出事故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果事故比较多,就会受到经济调节手段的约束,这样必将促进驾驶人员提高安全守法、合规驾驶的意识。
部分基层法院的这种做法,其出发点和初衷是很好的,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实现公平和正义,有利于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保险监管机关和整个保险行业等反思现行交强险制度是否存在不足或缺陷。
但是,还必须考虑到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不长,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只能通过渐进的改革方法来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此外,部分基层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直接修正现行的交强险制度,在方法上可能过于单一、片面,缺乏上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的支持和配合,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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