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的本市户籍居民,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所在区的居民基本医疗(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
2、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学龄前或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并在外地(含港、澳、台)已入户的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由个人缴纳全部保险费。提交材料填写《参保申请表》;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本所属的机构申请;
二、或申请人先到居(村)委、社区提交申请材料,居(村)委、社区持已盖章确认的《参保申请表》纸版和电子版到所属镇街的社保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三、社保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居民医保年度继保,原扣费账号有变更的村(社区),需与区社保局、银行重新签订《居民医保扣费协议书》。
五、经社保部门审核符合居民的人员可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1、参保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户口本所属的社保机构申请,或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村(社区)委每月25号前填写《中途增员表》和已受理的相关资料送所属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业务不收手续费,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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