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由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构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医疗保险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它是指参与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一般是具有社会保险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即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体的数量应该在两个以上。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雇佣劳动者的单位。
医疗保险的权利能力,是指主体享有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权力和承担规定义务的资格。例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在我国可以申请定点医疗资格的医疗机构类别,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心卫生院等。医疗保险的行为能力,是指主体享有的社会医疗保险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该法规定义务的能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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