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保险保障的内容来划分,医疗保险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医疗保险津贴法、医疗待遇法和生育津贴法等。医疗津贴法是规范政府与雇员或雇主与雇员之间就雇员患病接受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支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医疗待遇法是规范医疗服务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生育保险法是规范女性雇员在生育子女期间所享受的医疗和津贴等待遇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根据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医疗保险法律关系分为公共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个人账户医疗保险法律关系和商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1)公共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它指由国家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国家授权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在实施医疗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与受益公民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常常是脱节的,尤其是对于低收人群体,他们往往只需缴纳一小部分或甚至不缴纳任何费用就能享受到所需的医疗服务。例如,英国1948年颁布的《全民医疗保健服务法案》就是完全由国家集资,相当一部分受益人并不是纳税人。
(2)个人账户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个人账户是由雇主单独或雇主与雇员共同为雇员建立的,它可能是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强制雇主或雇员建立个人账户,也可能是雇主与雇员自愿建立的。雇员享受医疗服务是以建立个人账户,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为前提的,只有当个人无力承担意外事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时,才能启用社会统筹基金。如在新加坡,个人账户由雇主与雇员按照规定比例共同缴费,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于养老、医疗、住房、家庭补助等各项社会保险,由国家公共机构管理与经营个人账户基金。我国为全体雇员建立了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按照不同比例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门诊和小病的医疗服务,社会统筹资金用于支付住院或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资金均由政府集中管理。
(3)商业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它是指在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营利性,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合同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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