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该市拟出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实施办法》),市直相关事业单位职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拟定于2014年7月1日零时起施行。7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终结记者了解到,适用《实施办法》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于2014年6月提供相关资料,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参保,以后新增的单位及录用的人员要及时办理参保登记。
此主要目的在于明确2014年7月1日统一实现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南昌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将终结。据了解,南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按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同等医疗待遇。
此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来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改革后待遇不降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需补缴费用据南昌市财政测算需补缴7155万元,150元一次性个人账户补助金需173万元,两项合计7328万元左右。
根据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补缴之前的费用,补缴办法为以2014年6月30日为核定人员基准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统一从2011年6月开始,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从2001年6月开始,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2001年6月至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医疗保险费;2001年6月前退休人员,不需补缴。
退休人员缴费不补足不享受医保据介绍,《实施办法》施行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必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南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按8%比例(其中个人承担2%)一次性补足。
不补足的,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缴后,补缴年限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根据《实施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执行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即单位6%、个人2%和大病每人每年96元,大病医疗保险费比省直单位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在职7%,退休2%。
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7%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2%核定,由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大病医保最高可支付32万元记者了解到,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划拨入个人账户合计比例为在职6.3%、退休7.3%。原公费医疗普通门诊常见的病种在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可以得到95%的报销,其他偶发性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支付。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用人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不足支付时由职工个人自理。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或者继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额为32万元。单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含最高支付限额。40种慢性病纳入医保范围报销95%根据这次改革实施方案,40种慢性病分两类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为95%,高于原公费医疗的90%的门诊报销比例,同时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50%以上。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改革完成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厅级100%,县级98%、科级及以下96%的比例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其中退休人员按同职级再增加2%报销比。政策范围内先行自付部分补充保险报销,不需自付。
定点医疗机构药点也由公费医疗待遇的13家,增加至医疗机构293家、药店380个。改革后医疗待遇总体不低于原公费医疗记者获悉,该《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与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市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实施办法》实施范围的有关单位。据悉,推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建立起全社会的医疗风险共担机制,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公平合理和节约利用。
《实施办法》的总原则为方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看病就医,全力与义务相统一、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待遇总体不低于原公费医疗、不低于省直机关单位职工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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