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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祥附加重疾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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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投保之前投保人要清楚的了解保险合同条款,那么现在就一起了解一下平安鑫祥附加重疾条款吧!投保规则投保年龄:0-55周岁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20年交保险期限:20年、30年

投保之前投保人要清楚的了解保险合同条款,那么现在就一起了解一下平安鑫祥附加重疾条款吧!

投保规则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交费方式: 5年交、10年交、20年交
  • 保险期限: 20年、30年、至55岁、至60岁、至65岁

险种特色

  • 成年三倍保障,体现人生责任;
  • 期满双倍给付,养老规划无忧;
  • 自主年金转换,资金自由规划;
  • 周年保单分红,更添额外惊喜。

保险利益

重疾保险金:90日内因疾病发生合同规定重疾,退净保费。

因意外或90日后因疾病患合同规定的30种重疾之一,3周岁之前按保额的25%-75%给付,3周岁之后按保额 的3倍给付,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保额等额减少,若减少后主险保额为零,合同终止。

身故金:18周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费,并按2.5%年利率单利增值;18周岁后按3倍保额给付身故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金:保险期满时,按2倍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按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分享平安保险公司分红类保险70%以上利润。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示例

陈先生,35 岁,投保险种组合:鑫祥 5 万+附加重疾 5 万(保险期间:至 65 岁);年交保费 5605 元(交 20 年)最高总投入 112100 元。

陈先生利益一览:重疾保险金:90天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可以领取三倍基本保额即15万元保险金,鑫祥重疾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身故可以领取三倍累积基本保额(累积基本保额=基本保额+交清增额基本保额),举例如下,合同终止。(未领重疾金,红利采用交清增额的方式,按中档分红举例)

  • 60岁  三倍累积基本保额  223311元
  • 65岁  三倍累积基本保额  253287元

满期生存金:被保险人年满65岁时仍生存,满期生存金为两倍基本保额加两倍交清增额基本保额,合计为168858元。(未领重疾保险金,红利采用交清增额的方式,按中档分红举例)

转换年金:65岁满期后生存金168858元(含交清增额),假设选择转换年金领取方式五,保证领取20年,每年可领取约10250.5元,总共领取205010元。(领取金额是不确定的,领取金额按照领取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分红:公司每年把可分配盈余的70%以上分配给客户,假设60岁前红利采用交清增额方式,61岁红利改为累积生息,按中档分红举例,当年分红如下,可以作为养老的补充。

  • 61 岁  当年分红  3553 元
  • 62 岁  当年分红  3621 元
  • 63 岁  当年分红  3687 元
  • 64 岁  当年分红  3754 元

保单可贷款:如果急用现金,最高可申请80%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现金价值包含红利交清增额的现金价值,按中档分红举例,分红方式选择交清增额)

  • 60 岁现金价值  137783  元
  • 64 岁现金价值  162263 元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如何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保险费率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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